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成果与知识产权科    发布时间:2015-11-21    

急  件


粤财农综〔2009〕6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推广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科技进步对现代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发〔2006〕13号)和《广东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综〔2008〕28号)等,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是指为提高土地治理项目效益,促进项目区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每年由省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含省级配套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或从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分别用于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总额以省为单位,每年安排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总额的8%,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资金不超过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30%;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不低于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区当年没有具体推广内容或当地科技推广服务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不安排科技推广费或提出推广项目由省安排。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按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5%左右安排。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区的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项目区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注重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注重示范,鼓励多单位联合开展多品种、多技术综合配套推广;

(五)服务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增收;

(六)竞争择优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扶持内容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扶持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部门或省级授权委托的地市级鉴定、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且应投资少、见效快、适用范围广。

  第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扶持的基本内容:

  (一)粮、油、糖、蔬菜、瓜果、花卉等优新良种示范推广及其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

  (三)作物高效栽培技术;

  (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五)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与农药减量技术;

  (六)节水农业技术;

(七)生态农业技术。

第七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补充,除上述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外,项目区和相关地区农民迫切需要推广的畜禽、水产、蚕桑、南药、多年生林果以及现代设施农业技术,可以列入推广内容。

第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实施;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在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实施。项目主要面向土地治理项目区农民进行推广,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推广示范点(示范田块)应重点安排在当年或上一年的土地治理项目区内,技术培训则可扩大到全县范围。

第九条  种植示范基地的规模,水稻面积不少于500亩,蔬菜、旱粮、花生及其他经济作物面积不少于300亩。种植示范基地的经营模式可以是农户(示范户)自营、与农户合营联办、承担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向农户租用土地种植经营的方式。养殖示范基地则只能是农户自营的经营模式。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比例和标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比例和标准为:

(一)生产资料费。支出总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7%,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基地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费用的补贴;

2.用于建设示范基地租用土地当年的租赁费用的补贴;

3.用于较大面积推广(指示范基地以外的农户,面积要求达到1000亩以上)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等费用的补贴。

生产资料费的补贴标准为:种子、种苗可全额补贴;肥料、农药、农膜的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购入价的50%,示范基地属项目单位自有或向农户租用土地种植经营的其补贴比例不超过购入价的30%。土地租赁费的补贴比例为50%以内。

(二)培训费及现场观摩费。支出总额一般不低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用于举办技术培训班和召开现场观摩会所发生的教材资料费、相关音像制品制作费、房租费、场地和设备租用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额控制在每人每天250元以内。培训场地尽可能选择或租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招待所以及镇、村的培训室、会堂等场所,以节约支出。

(三)检测化验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等费用;用于检测作物、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费用。 

(四)小型仪器设备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5%,用于购置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单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控制在1.5万元以内,相同设备不得超过两台。连续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购置相同类型的仪器设备。

(五)差旅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1.住宿费:科技推广人员到项目区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具备高级职称者每人每天300元,中级职称以下者每人每天150元,据实列支;

2.工作餐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据实列支,可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在控制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得发放伙食补助;

3.交通费:租用车辆者租车费据实列支;使用自有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据实列支。

(六)劳务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额的20%,主要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含聘请外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农科人员)现场咨询、指导费、讲课费和雇佣人工费。专家劳务费按高、中级职称专家每人每天分别不超过500元和300元;雇用工人劳务费按当地劳务市场的工资标准开支。

(七)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项目检查验收、示范点公示牌制作和宣传等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财政投资的3%以内,据实列支。

(八)基层协作单位经费。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上述使用范围和控制比例内,可安排一定费用给协作单位。本费用的具体开支内容、标准和数额需在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实施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在项目立项后将实施协议报省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除可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

1.养殖示范农户(场)的种苗、兽药、疫苗等费用的补贴;

2.现代设施农业技术示范所需的先进生产设备、设施的投资补贴。

第十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不得用于:

(一)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办公费支出;

(二)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三)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四)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五)示范田块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建设费用;

(六)农民接受培训的误工费和示范基地的生产性劳务费;

(七)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不受上述第三、五款限制。

 

第四章 科技推广项目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科技推广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是具备科技实力、人员力量和推广工作条件的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有一定推广能力的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和乡镇农技站可以作为协助单位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每年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简称省农发办)向全省有关单位发布当年的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当年重点推广的品种、技术和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的编写要求及其需上报的材料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并报市级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联文向省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市级农科部门)或直接向省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省级农科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与审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实行竞争立项,项目必须经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并通过后方可立项,并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择优选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土地治理项目的组成部分,须由省农发办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由省农发办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科技推广项目立项后,如需要基层(县、镇)农技推广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协商,制订具体的推广工作方案,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考核办法;需支付一定费用给协作单位的,必须明确具体的开支内容、标准和数额,其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过上述第十条规定。项目实施协议需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推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必须报省农发办批准。在保证项目各项推广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允许资金在不同的支出单项间作合理的变动调整,但其幅度不得超过该单项投资的15%,否则视同变更项目计划,必须报省农发办批准。

第十七条  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因不可抗力影响项目的实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限结束前,向立项单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推广部门承担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级推广部门承担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票据、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同级财政部门不定期核查。

第十九条 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报账时,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提供相应合法票据及能证明该项支出的相关原始资料。

(一)生产资料费:购买生产资料的原始发票;发放的种子、种苗、肥料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发放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的签字等。

(二)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土地所有者开具的租金收据。

(三)培训费及现场观摩费。培训或观摩会议通知、现场照片(培训或观摩会议的横幅要写上年度)、参加人员的签到表;讲课人员讲课费的签领表(单)、教材资料、相关音像制品制作、房租、场地和设备租用及用餐、交通等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发票)。

(四)检测化验费。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要注明检测的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检测内容和单价。

(五)小型仪器设备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发票,要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单价。

(六)差旅费。租(乘)车发票,租用本单位车辆的,需提供详细的派车单,包括用车人、目的地、时间、起始里程数、收费价格、司机签名等;使用本单位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食宿发票(专家背书签名)。

(七)劳务费。劳务提供者的签收单,专家咨询费提供专家签名单(附证明人签字)及能证明发生该项劳务的相关凭证。

(八)项目检查验收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中相关环节发生的费用和制作公示牌、宣传工作等支出凭证。

(九)基层协作单位经费。根据推广工作协议,需由基层协作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并需支付相关费用的,其开支的内容、标准、数额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基层协作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报账凭证,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账,不得以拨代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好资金,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密切配合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个科技推广项目都应进行单独验收。科技推广项目的验收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在示范基地的作物收成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当地(市、县)农发管理部门和农技推广部门的专家,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阶段性验收);二是在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后进行项目验收(全面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技推广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进行验收,对跨市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农发办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在项目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验收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组人员除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外,还应聘请承担单位以外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科技推广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计划任务完成以及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三大方面。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情况、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示范基地验收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等)、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开展有关工作和经费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低于80%,或关键指标(示范基地建设规模、技术培训等)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经费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超过计划执行年限一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单位,除责令整改、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或取消项目、退回项目财政资金外,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费相关费用使用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综合开发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审计厅。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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